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4-07-08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持续优化和改善我市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现将《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
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对标全国营商环境评价标准,根据《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发〔2019〕9号)、《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指导意见》(鲁建审改字〔2020〕3号)和《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青政办发〔2019〕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实施意见。各部门应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先行先试,进一步优化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各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办理规定以外审批事项、评估评价事项,全市范围内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工作日。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社会投资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其中地下不超过一层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建筑物性质为办公、商业、公共服务设施、普通仓库、标准厂房等项目。具体适用范围以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清单为准。
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安全保护的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域或生态环境影响大的项目、涉及污染地块用途变更为公共服务用地的项目、涉及防洪安全的项目、涉及风貌保护、轨道交通保护等特定区域的项目,以及各区(市)政府认为不宜纳入的项目,不得纳入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范围进行审批管理。
三、优化审批服务措施
(一)精简审批环节
1.将建设项目备案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报、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报装申请合并进行,同步受理。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可以不进行设计方案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
3.对未纳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不再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4.符合城乡规划或本地建筑用途管理相关规定的,无需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估评价工作。
5.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提交《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说明和节能承诺》,不再开展单独的节能审查。
6.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和一次性规划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非居住类民用建筑,无需修建防空地下室,也无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7.除特殊建设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外,取消主管部门组织的消防验收。
8.取消建设项目人防、交通、竣工档案验收,以及水、气、暖等工程验收。
9.除《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必须实行监理的项目外,取消强制监理要求,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工程质量管理模式。
10.取消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所有行政许可和政府服务事项不再将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作为前置条件和申报要件,改为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结构施工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勘察文件)报送建设、人防主管部门,并承诺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建设、人防主管部门依职责委托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进行100%抽查。对勘察设计质量的抽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11.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
(二)优化审批流程
1.一表申请。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审批管理平台”)申报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和建设项目备案合并申报,建设单位只需填报一张申请表(包含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报装申请)。如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和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可一同申报。依法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一并提交。
2.同步受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在受理申请后,通过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线备案,同步领取项目代码,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报装申请和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消防设计审查等行政审批相关信息通过审批管理平台同步推送有关部门及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3.并联办理。第一、二阶段可并联办理的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等审批事项与主流程审批事项同步办理,并在主流程规定的审批时限内完成审批。
4.告知承诺。实行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对告知内容作出书面承诺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再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时,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告知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建设单位承诺60个工作日内能够补齐申请材料并符合法定条件,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5.多测合一。对于验收涉及多项测绘服务的,建设单位可以一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综合测绘,统一完成地籍测绘、工程测绘和房产测绘等测绘工作,对符合国家和省标准的综合测绘成果,各部门应当予以认可并共享。
6.联合验收。联合验收牵头部门收到建设单位验收申请后,在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应组织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验收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涉及的验收内容合格或通过的,当场出具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并交付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就规划、消防和特种设备单独申请验收,由相关部门在施工中加强过程监管,并将过程监管中的有关意见及相关信息推送联合验收牵头部门。
7.电子证照。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消防设计审查等审批事项全程电子化办理,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上发证(加盖电子签章)。
(三)压缩审批时间
前期阶段办理时限不超过1个工作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施工许可阶段办理时限不超过1个工作日,竣工验收阶段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简化附属小型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服务
1.建设项目需要附属小型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服务的,实行“免上门、免审批、先服务后收费”,建设单位无需办理任何行政审批手续,由供水、排水、供气、供暖等市政公用配套建设单位、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负责建设,探索实行“三零”服务(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
2.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服务实施过程中,涉及相关审批事项的,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施工前,应将施工方案推送住建、城管、公安、水务等部门。相关部门需要踏勘现场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踏勘完成并反馈意见,不需要踏勘现场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没有意见。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根据反馈意见优化方案,并再次推送相关部门,如无异议可立即开工。
3.达到接入条件后,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应将管线信息按部门职责和要求报送至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地方规定恢复绿化和道路。
4.市政公用服务企业主动服务,在联合验收前主动完成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暖等市政设施接入,并负责进行地下管线测量和数据信息移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担负起牵头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责任。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各区(市)政府要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区(市)的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调整勘察设计质量监管模式,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工程结构施工前,组织技术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勘察设计质量进行100%抽查。建设、人防主管部门依职责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勘察设计质量抽查的技术服务单位,相关费用纳入相应的部门预算。检查发现存在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主管部门应当将检查意见反馈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检查意见进行整改。检查结果纳入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资质、资格及信用管理。落实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竣工后,工程档案按规范要求及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三)逐步完善网上审批。在审批管理平台中提供主题式服务,推行“一网办理”,明确网上办理流程。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流程上线前,该类项目可在市、区(市)两级政务大厅窗口线下受理;在流程上线后,全部进入审批管理平台受理。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附件:1.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责任分解表
2.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清单
3.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附件1
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责任分解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将建设项目备案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报、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报装申请合并进行,同步受理。 |
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集团、市供电公司、市能源集团 |
2020年7月 |
2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可以不进行设计方案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20年7月 |
3 |
对未纳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不再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
市生态环境局 |
2020年7月 |
4 |
符合城乡规划或本地建筑用途管理相关规定的,无需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估评价工作。 |
市交通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 |
2020年7月 |
5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提交《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说明和节能承诺》,不再开展单独的节能审查。 |
市行政审批局 |
2020年7月 |
6 |
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和一次性规划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民用建筑,无需修建防空地下室,也无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市行政审批局 |
2020年7月 |
7 |
除特殊建设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外,取消主管部门组织的消防验收。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2020年7月 |
8 |
取消建设项目人防、交通、竣工档案验收,以及水、气、暖等工程验收。 |
市人防办、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集团、市供电公司、市能源集团 |
2020年7月 |
9 |
除《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必须实行监理的项目外,取消强制监理要求,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工程质量管理模式。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2020年7月 |
10 |
取消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施工图审查。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人防办 |
2020年7月 |
11 |
对于验收涉及多项测绘服务的,建设单位可以一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综合测绘,统一完成地籍测绘、工程测绘和房产测绘等测绘工作,对符合国家和省标准的综合测绘成果,各部门应当予以认可并共享。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20年7月 |
12 |
联合验收牵头部门收到建设单位验收申请后,在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应组织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验收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涉及的验收内容合格或通过的,当场出具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并交付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就规划、消防和特种设备单独申请验收,由相关部门在施工中加强过程监管,并将过程监管中的有关意见及相关信息推送联合验收牵头部门。 |
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管理局、市人防办、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家安全局、市通信管理局 |
2020年7月 |
13 |
建设项目需要附属小型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服务的,实行“免上门、免审批、先服务后收费”,建设单位无需办理任何行政审批手续,由供水、排水、供气、供暖等市政公用配套建设单位、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负责建设,探索实行“三零”服务(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 |
市水务集团、市供电公司、市能源集团、市水务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 |
2020年7月 |
14 |
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服务实施过程中,涉及相关审批事项的,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施工前,应将施工方案推送住建(城管)、公安等部门。相关部门需要踏勘现场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踏勘完成并反馈意见,不需要踏勘现场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没有意见。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根据反馈意见优化方案,并再次推送相关部门,如无异议可立即开工。 |
市水务集团、市供电公司、市能源集团、市水务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 |
2020年7月 |
15 |
达到接入条件后,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应将管线信息按部门职责和要求报送至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地方规定恢复绿化和道路。 |
市水务集团、市供电公司、市能源集团、市水务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 |
2020年7月 |
16 |
市政公用服务企业主动服务,在联合验收前主动完成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暖等市政设施接入,并负责进行地下管线测量和数据信息移交。 |
市水务集团、市供电公司、市能源集团、市水务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 |
2020年7月 |
附件2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清单
建筑物性质 |
化学 |
位置 |
结构层次要求 |
建筑面积 |
办公 |
未设置化学或生物实验室 |
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内,市政管网配套健全,管线接入不需要破坏城市主、次干道车行道或快速路;未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建控地带、地下文物埋葬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的环境敏感区;未位于用途变更为公共服务用地的污染地块区域,且未位于机要单位和名木古树30米范围内。 |
现浇混凝土结构或砌体结构的单层或多层建筑 |
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 |
商业 |
不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且不产生?油烟、异味,且不属于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 | |||
公共服务设施 |
不含幼儿园、学校、医院、养老院,未设置化学、生物实验室 | |||
仓库 |
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 | |||
厂房 |
不生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 |
附件3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